行业资讯—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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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
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设施条件
2.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2.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2.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企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2 停车场
2 2 2.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 ,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 。
2.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2.2.3 停车场地面积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2.3 生产厂房
2.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2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
2 2 于800m 。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 。
2.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3、设备条件
3.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应的工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测。
3.2 企业应表1-表2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3.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2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
定机构检定合格。
3.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3.3和3.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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