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王国商标侵权案公示!
欧德巴斯正式公示“洗车王国”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具体内容如下!
2014年2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3)朝民初字第29315号
原告: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浩鑫高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相原浩)
被告:北京卡齐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法人:王鑫)
*中间内容较长,不加以说明,了解具体内容请登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网站根据审判公告号可以进行查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卡齐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浩鑫高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洗车王国”商标的涉案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卡齐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浩鑫高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卡齐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浩鑫高峰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有原告北京欧德巴斯洗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卡齐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浩鑫高峰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朱书龙
人民陪审员:宋志勇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飞
*以上内容均与审判原件属实。
注:欧德巴斯在此次起诉“洗车王国”商标侵权案中,均已胜诉,并且毫无疑问的受到法律保护。希望此次商标侵权案件对于那些还存在侥幸心理的公司和个人有所警示和借鉴意义,欧德巴斯将坚决的对于那些侵权者进行起诉。同时胜诉的还有(北京金宝行洗车服务中心业主,齐欢)商标侵权一案,上海地区“洗车王国”侵权案件,都受到法律的严惩。其它各地的“洗车王国”商标侵权案件欧德巴斯律师团也正在按步就班的实施法律程序。最宗将无一落掉。这对于欧德巴斯来讲,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只是第一步,今后欧德巴斯还会继续与那些侵害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公司和个人进行起诉并且追究法律责任,我们将毫不手软的进行到底。
欧德巴斯 法律部
2014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