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际应酬费列支问题处理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8号)规定:“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将其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换算收入后,不再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其交际应酬费的限制列支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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